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、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当好市委、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。
(二)负责对全市民族、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牵头研究和制定本市有关民族、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;起草地方民族、宗教法规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三)组织、指导开展民族、宗教理论研究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、宗教政策、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。
(四)统筹、协调、指导聚居区民族工作;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;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祝活动。
(五)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,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;组织、承办、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;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,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,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。
(六)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,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、经济发展规划,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;协调民族地区经济、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,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;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、对口支援、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;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、专项贷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。
(七)在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指导下,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、文化、艺术、科技、卫生、体育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,承办相应事务,帮助解决特殊困难。
(八)联系少数民族干部,协助有关部门和区县(自治县、市)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等工作;开展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,参与对民族地区干部的考察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;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、市级宗教团体人事、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事宜;联系民族、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。
(九)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,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,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(十)对有关宗教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,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;引导、促进宗教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,防止和制止各种借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、违法活动。
(十一)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和重点寺观教堂加强自身建设、民主管理、财务监督和审计,搞好自养事业、办好宗教院校,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;办理各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。
(十二)开展少数民族、民族地区的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,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;指导、支持、帮助民族、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,承办有关民族、宗教参观考察团〈组)的组织与接待工作。
(十三)指导全市各区县(自治县、市)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,协助各区县(自治县、市)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、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,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。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